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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产品外包期货交易所会员会籍管理办法
第一条  交易会员(以下称“会员”)是取得本市场会员资格的交易经纪机构,被认可的可以取得会员资格的机构可以是经合法设立的,具有法人地位的银行机构、投资银行、证券公司、投资管理公司等投资银行业从业机构及本市场接受的自然人或机构。会员应拥有相关的行业知识和真实经验,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应符本市场规定的条件。

第二条  会员资格向本所提出申请,经本所理事会批准后,方可成为会员。

第三条  本所向会员提供交易席位(以下简称“席位”)。会员经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拥有席位 。 

第四条  本所设电子交易席位,会员应当在本市场开设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席位。

第五条  席位的交易权限由本所规定。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设置专用席位。专用席位持有人应当承担会员的相关义务。

第六条  会员使用本所席位进入交易系统从事经纪业务。

第七条  会员在本所办理交易席位开通手续后,才能进行交易运作。 

第八条  投资者或挂牌公司参与交易,应委托会员进行,会员接受投资者或挂牌公司委托,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交易责任。

第九条  本所可以限制和调整席位数量。 

第十条  会员应当保证每个席位具备至少一种通信备份手段。 

第十一条    交易完结后,会员向本所监管部备案。 

第十二条    经本所同意,席位可以在会员之间转让。未经交易所许可,会员不得将席位以出租或承包等形式交由他人使用。

第十三条    申请会员会籍由申请人向本所提出申请,提交相关资料,且自愿接受质询和相关审查。

第十四条    会员的经纪佣金收费以本所制定的佣金收费标准为基本,可以在相关法律法规容许范围内适当调整。

第十五条    会员会籍一经本所接受即为终身会员。

第十六条    会员申请:
(一)申请人向本所表达初步意向。
(二)本所对申请人基本资格合格审查。
(三)申请人向本所提供公司资料以及相应的资信文件。本所将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资信文件予以审核。
(四)本所正式批准申请人“会员资格”。

第十七条    会籍 
(一)会员会籍为终身会籍。
(二)会员因下列事由之一,其会员资格将被终止
1.由会员向本所提出终止会员资格的申请,并经本所理事会批准;
2.取得会员资格后六个月内未办妥手续或未开设本所业务;
3.会员法人实体解散、被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;
4.不再符合本所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;
5.不能继续履行正常的交易及交收义务;
6.其他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的行为。 

第十八条    席位费 
会员公司应按规定交纳席位费及年费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农外包网外包期货交易中心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零零八年三月八日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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